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1.2015年9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决定》准确把握当前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新论断,就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和建设,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作用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贯彻好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对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和“2+14”自身建设研讨会,研究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督促检查。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2.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难点、党委决策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热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配套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不断推进立法精细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立法工作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3.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常委会拟制定或修订《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改)》等地方性法规。
4.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提高立项论证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体现本地特色,在有效管用上下功夫、做文章,确保立法质量。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努力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实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确保起草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坚持立法重大问题向省委报告,对一些涉及重大改革的立法问题,提请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审议表决。
5.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设区的市、州及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提高立法能力,召开立法工作联系会议,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的意见建议。省人大要加强对设区的市、州在起草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时的指导,防止重复立法。依法做好对设区的市、州地方性法规,以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工作。
6.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进一步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利益和需求。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公布法规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机构作用,提高立法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加大立法中利益焦点问题的协调力度,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三、注重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7.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继续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省人大批准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我省“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
8.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等8个专项报告。
9.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省级决算(含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16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4个常规工作报告,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10.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湖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等开展4项执法检查。
11.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12.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等8件实施满一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2件实施满三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13.开展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结合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对水污染防治、旅游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把调查研究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情况、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情况、全省国土整治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绩效情况、粮食安全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等情况、《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湖北省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贯彻实施情况、《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继续开展“湖北环保世纪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民族团结进步荆楚行”活动,加强对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工作的跟踪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4.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打造人大网上信访主渠道,扎实推进“阳光信访”。加强人大信访法治化建设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继续做好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信接访包案工作,做好重点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为民排忧解难。加强信访信息分析和专题调研,推动信访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5.把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与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有关重大事项,结合常委会审议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将省委的重要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推进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批准《湖北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关于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省级预算。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湖北段生态建设的决定》;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五、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
16.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省委人事安排意图,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组织保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意见的权利,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的结果。健全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主任会议审议、拟任职发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等制度,增强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
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17.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加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增强代表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完善保障代表履职的各项具体制度,及时为代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专业代表小组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加强与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相关工作安排,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切实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依托省人大网站和新媒体,建立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让代表履职活跃起来。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探索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对不履职、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
18.完善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坚持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制度。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经常性的代表小组活动,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献计出力。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开展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修改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范代表联系群众工作。
19.加大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力度。坚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完善和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加大代表工作力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增强代表工作实效。坚持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重点代表建议制度,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建立对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实行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增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问题解决率和落实率。
20.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县乡人大建设,不断完善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支持和保障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在省委的领导下,依法做好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修改湖北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七、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工作,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积极开展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按照《湖北省人大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大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办法》,切实做好人大理论和工作研究。综合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健全人大新闻大宣传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解读、常委会履职和代表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继续办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杂志、《人大信息》等刊物和微信公众号、湖北人大网。召开全省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座谈会,做好新闻发布和人大好新闻的评选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进一步做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充分调动、发挥好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充分地向全社会展现人大履职情况,树立人大良好形象。
八、做好人大外事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22.加强对外交流。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坚持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扩大湖北国际影响,推进湖北对外开放。坚持“走出去”工作方针,按照出访活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拓展丰富人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制,开展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增进友谊,推动合作,服务发展。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加强人大对外交往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强化外事纪律,保证人大对外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九、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履职服务保障水平
23.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深刻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本质区别,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24.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14”的整体优势和作用,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更加从严务实抓好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党建工作,切实把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贯彻到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和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把党建工作与行使法定职权一起谋划、同步推进,把党建工作特别是作风建设的成果运用到履职实践中来,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不懈推进作风建设。
25.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培训、业务能力培训、法律知识讲座和研讨等活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继续做好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完成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完善我省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工作程序等改革创新项目。
26.进一步发挥各专(工)委的作用。紧紧围绕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研究、拟定和审议有关议案的工作。加强各委员会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才荟萃、经验丰富、知识密集的优势,精心选题,深入调研,提出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为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专(工)委建设,发挥专(工)委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协助常委会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
27.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严格实行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求真务实、勤政为民。加强对各个部门、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实工作力量,提高机关的整体效能,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与服务作用,保证人大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完善符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为、有位、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成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成为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大代表机关。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