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15.01.2016  09:29

  201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咸宁市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制定关键文、锁定关键人、落实关键事为着力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完成了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整体设计,依法行政推进机制日益完善

  一是积极谋划,明确法治政府建设路线图。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1号)和《2015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咸政办发[2015]23号),在全省率先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风向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率先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十件实事”制度,即以政府文件印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部署当年依法行政工作十项重点工作。

  二是严格考评,构建依法行政综合推进机制。印发《咸宁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树立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初步形成依法行政激励机制;完善了《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通报制度,提高了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实现了考核重点更突出、考核方式更科学、结果运用更有效,基本形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机制。

  (二)强化培训宣传,行政首长法治意识日益增强

  一是着力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2015年7月16日至17日,我市举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常务副县长、法制办主任等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二是在《楚天法治》、《咸宁日报》开辟“行政首长谈依法行政”专栏。刊发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谈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成功经验。

  三是率先建立政府全体会议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制度。2月9日,市政府召开四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会上,通山县政府、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报告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成效。

  上述举措,有效强化了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提高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建设氛围。

  (三)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实效日益凸显

  一是健全三个清单制度。继去年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及目录》、《市级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后,我市今年审议通过了《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资工业企业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保障了内资工业企业市场准入特别管理规范化。

  二是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市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2项,承接19项,转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资料一次性告知单》中需建设单位提供必备11项材料缩减至5项……凡无需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的单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全部精简为受理、审核、批准、发证4个环节,必须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是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开通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上网申报办理审批事项,启动了“同城通办”、“先照后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三证合一”等新规,极大的激发了市场活力。初步实现了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全市今年新落户的工业企业232家,总投资479.5亿元;新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192个,预计实现工业增加值112亿元。到今年底,全市GDP达到1035亿元,跨入千亿元俱乐部。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效充分凸显。

  (四)严格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日益提高

  一是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推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完善了政府部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政府重大决策,会前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票决办法》,创新了集体讨论决策机制,为依法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2015年6月2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42号),组建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11人组成。其中专职法律顾问5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6人(法学专家2人,优秀律师4人)。全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议25次,集体研究112项重大事项,首席法律顾问全程列席会议,保障依法决策。

  (五)强化执法监督,全市行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成新亮点。一是成立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执法严格公正。二是大力推进综合执法。重点推进食品药品、文化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在市环保局、市文新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全面实行“一个执法部门一支执法队伍”;三是在咸宁高新区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探索实行“一个部门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

  2、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取得新进展。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级行政机关(含二级单位)81个,市级在编、在岗并持有执法证(不含监督证)的市级行政执法人员1282人,清理无证执法人员53人。

  3、行政执法事后监督实现新突破。一是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集中评查144份案卷,并通报了案卷评查结果。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个案监督。2015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受理群众投诉案件2件,纠错2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六)完善监督机制,行政行为监督体系日益健全

  1、主动接受诉讼监督。建立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年度通报机制。2015年底,通报了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2、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开辟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平台,全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5件,较2014年(105件)增长了30件,同比增长28.57%。二是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对于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听证、复议委员会集体议决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综合纠错率达到了62.2%。行政复议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进一步凸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我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以公开保公正,以透明保廉明。一是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印发《关于推行阳光执法的实施方案》,推进阳光执法四公开,即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开辟专栏,将市级1282个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予以公开;在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权力清单;50家行政执法主体在本单位网站或办事大厅公开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家主要行政执法主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大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了政务公开信息化。

  二、2015年的主要问题

  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仍有差距。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文明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执法等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未彻底解决。

  三、2016年重点工作设想

  2016年,我市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法治建设新常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科学谋划,勇于创新,善做善成,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再上台阶、再创佳绩。2016年,我们将重点推进十项工作:

  (一)继续推行下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县政府全体会议上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制度。继续举办法治专题培训班,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中学法制度。在媒体上继续开展“行政首长谈依法行政”专项活动。

  (二)建立政府规章制定制度,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三)继续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机制。

  (四)在全市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选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进行表彰。

  (五)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优秀案卷评选,并通报结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普遍加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托“两法衔接”平台,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六)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兼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纳入同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七)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普遍建立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普遍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八)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九)完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年度通报机制。2016年底,市、县两级政府分别通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十)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再申报换发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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