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555个仿制药批文需在2018年底前 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02.08.2016  23:07

  为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今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在全国启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意见》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为准确掌握全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基本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近期,省局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和品种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经汇总企业报送的数据,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里(289个品种),涉及我省63家生产企业、123个药品品种、555个药品批准文号。目前,全省已有62个批文开始评价。

  省局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要主动开展评价工作。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沟通交流平台,传达国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帮助和指导相关企业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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