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01.01.2016  20:45

  鄂土资发〔2012〕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维护人民生命安全为最高价值准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生命任务,科学周密部署,加强指导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按照《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层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科学规划,统筹 “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近日,《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也获国务院批复。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上述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目标、内容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好本地区防治规划。

  四、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多发时期,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时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各项措施落实,扎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做好调查评价工作,摸清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关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易发区以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防范区,分类指导、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编制重点隐患点的防灾预案。二是继续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巩固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成果,积极推进“五到位”建设,提高县、乡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三是加强值守和监测预警预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四是加强检查指导,坚持“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三查”制度。五是加强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同时”制度,加强指导、监督和巡查,督促施工单位提高防灾意识,落实防灾措施,消除地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六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督促指导机制,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五、落实预案,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汛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2〕35号)的要求,全力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遇有灾情、险情要及时报告,及时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重点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和二次灾害的防范。

  各地要结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2〕30号)的要求,将落实本通知的措施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  通知

抄送: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