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品牌环境 省工商局公布2016年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5.05.2017  18:11

  2016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省工商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将专项行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巡视整改与点题督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坚持常打和长打相协调,主动作为,创新举措,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在专项行动中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433件,案值8032.51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669件,案值1625.7万元;案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96件,移送司法机关10件。

  为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省工商局特公布一批2016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1. 黄某、叶某销售侵犯“卡地亚”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7月,接群众举报,潜江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潜江市港福珠宝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潜江市港福珠宝城销售的标注有“Cartier”“BVLGARI”的首饰,系当事人黄某自2014年7月至案发,先后从广东省深圳市珠宝黑市购进。

  因涉案金额较大,潜江市工商局商请潜江市公安局联合办理该案。2015年10月,潜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租住地进行了搜查。共扣押首饰83件、电脑硬盘1个、账目若干。违法经营额共计62.55万元。2015年12月,潜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2016年1月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称扣押产品全部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黄金饰品,并给予罚款300万元行政处罚。由于违法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潜江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蔡某销售侵犯“九牧”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9月,黄石市工商局接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称黄石市场上存在大量侵权“九牧”卫浴产品。黄石市工商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黄石城区的装饰城、家居广场、卫浴批发市场有多家门店涉嫌销售不同品牌的侵权卫浴产品。现场发现有1232件“九牧”卫浴产品、286件“申鹭达”卫浴产品和765件“金牛”卫浴产品,其违法经营额为17.5万元。经鉴定,全部为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卫浴产品,并给予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违法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黄石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武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仙桃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当事人在使用装修公司统一安装的“方太”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时出现质量问题。仙桃市工商局对位于仙桃市刘口工业园森林国际城项目的20套“方太”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多次从淘宝店购买“方太”燃气灶具和吸油烟机安装在19套精装房内,其违法经营额为8.8万元。经鉴定,该批产品均系侵权产品。当事人利用装修工程,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转卖给用户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并给予罚款35.19万元行政处罚。由于违法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仙桃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某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销售侵犯“通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 7月,襄阳市12315指挥中心接到政府热线转办单,称沭阳县通霖木业制品厂投诉,湖北某襄阳国际商贸城市场主体装修使用的“通霖”阻燃胶合板涉嫌侵犯沭阳县通霖木业制品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襄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工地囤放印有“通霖”字样的阻燃胶合板1297张,另有203张已经裁开使用。经鉴定,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在装修工程中使用假冒“通霖”阻燃胶合板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11.25万元行政处罚。

  5. 武汉市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东风”驰名商标案

  2016年6月,武汉市工商局通过检查发现,武汉市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东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购进一批标注“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字样及“东风”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小标签,在未经“东风”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将该外包装及标识使用在其生产加工的汽车传感器成品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2.04万元。经鉴定,当事人生产的该批商品系侵权商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6. 黄石某超市销售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3月,黄石市工商局收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投诉书,投诉黄石某超市一楼“周六福珠宝”经营者涉嫌侵犯投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2014年9月,当事人与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加盟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加盟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擅自继续使用“周六福”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为6.76万元。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未经“周六福”注册商标人许可,继续将印制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标签吊牌吊挂在商品上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黄金饰品及商品标签,并给予罚款33.9万元行政处罚。

  7. 深圳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S-S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9月,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通过网络向当事人采购12桶美孚公司生产“埃索液压油UNI-VIS HVI 13”、规格“20L/桶”的润滑油,支付货款1.3万元。因使用时发现有乳化现象,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2015年4月,向宜都市工商局举报,宜都市工商局立案调查,经鉴定,该批产品为假冒“ESSO”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8. 安陆某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安陆市工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称安陆某广场有限公司百货一楼“金盾专柜”销售的金盾服装系假冒或仿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安陆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标注有金盾商标注册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的金盾服装在其公司百货一楼“金盾专柜”对外销售。经鉴定,当事人专柜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冒或仿冒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72万元。当事人作为在本地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超市卖场,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协议,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法定证明文件,又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外地购进印制有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产品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服装,并给予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

  9. 潜江市某加油站侵犯中石化“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2月,潜江市工商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潜江石油分公司投诉,称当事人擅自在站内罩棚、便利店门头使用该分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明:2015年3月,当事人在其加油站罩棚的正、侧面均使用有“ ”“ ”标志,站内便利店灯箱使用有“ ”标志,订制3000盒印有“ ”“ ”标志的纸巾赠送消费者。潜江石油分公司与当事人交涉,要求当事人整改。2015年12月重新对外营业。至案发,当事人加油站营业收入114.4万元。

  中石化集团公司系国内知名企业,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的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作为从事汽油、柴油零售的企业,对于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应当高于一般公众。未经商标人许可,擅自在其加油站内便利店灯箱等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清除侵权标志,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侵权标志,并给予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10. 许某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宜昌市工商局接到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新平衡运动鞋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宜昌市工商局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与“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书》,于2015年11月11日开始在宜昌区域销售其代理的的产品。当事人所代理的产品注册商标为“N15”,生产商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及其使用的包装、吊牌以及用于售后的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为“ ”,并标注为注册商标。其自身的“N15”注册商标极少使用或者标注位置不明显。违法货值金额合计47.68万元。

  当事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给予罚款8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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