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2018年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10.04.2018  12:26

一、切实提高机关单位法治建设能力

(一)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健全法治建设领导机制。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法治建设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创建法治建设示范医院。积极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医院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治院、依法执业,增强医疗机构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创建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对照法治示范医院创建标准狠抓落实,完成创建任务。

二、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和普法宣传工作

(四)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举办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能力素质。认真组织集中学法、网上学法和考试工作,全面完成领导干部年度学法任务,营造机关积极学法用法氛围。

(五)加大法治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卫生计生节日节点和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律六进”宣传服务活动,宣传宪法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增强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贯彻落实卫生计生系统 “七五”普法规划,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加大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六)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优化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标语,更新村(社区)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媒体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

三、全面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按照《黄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严格实行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清查工作,并对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

(九)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十)持续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中的积极作用。

四、不断强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报名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工作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开展考核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严格落实卫生计生执法信息公示和法制信息宣传

(十四)全面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按照《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五)做好“两法衔接”信息录入。严格落实黄石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录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十六)加强法制信息宣传。加强信息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法制信息工作责任科室、责任人,培养1至2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法制信息通讯员,积极报送卫生计生法制信息,完成法制信息报送工作任务。(黄石市政府法制办  黄石市卫计委)

黄石市城管局扎实推进“七五”普法 加快建设法治城管
按照《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政府法制办
仙桃市地税局着力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能力,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