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29.09.2015  09:34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农业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经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5年9月28日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2015年第一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332家(附件1),启动条件全部具备后,由相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或指定委托收储企业统一贷款,即日起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今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在当前国内宏观经济和粮油市场形势复杂严峻的情况下,全力做好今年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

二、严格把握收购质价标准及政策执行时间

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8元,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预案》要求实施收购。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31日,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收储库点按照最低收购价在库内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2015年9月28日以前和2016年1月31日以后收购的中晚籼稻以及《预案》执行期间高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均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在《预案》执行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密切监测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及时向直属企业提供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信息,在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并向分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防止抬级抬价收购,切实维护市场收购秩序。

三、切实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规定,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共同组织入库验收、共同进行违规纠正,共同对本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

(一)合理设置收储库点。 根据《预案》规定,收储库点布设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进行。参与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业(含库点)应当具备《预案》规定的相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委托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三家”)要按照《预案》、国粮检〔2014〕124号和鄂粮发〔2015〕3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共同审核推荐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

对不具备法人和开户资质、但有完好仓容的国有粮站,可由其具备委托定点资质的上级单位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在该粮站设点统一组织开展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并统负全责。即委托收储企业要对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的政策执行、统计数据报送、收购资金和相关费用使用、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把关、安全生产以及储粮安全、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承担完全责任。“三家”共同落实驻委托收储企业(含实际库点)专人监管,联合组织片区内巡查,督导各项政策、制度、管理的落实。

  “三家”要联合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空仓验收和资质审核确认,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对启动前收购的粮食要进行封存;固定拟收储仓位,严禁擅自调整仓位。委托收储企业收购数量禁止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对于符合资质的企业全部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后仍不能满足收购需要的地区,“三家”要及时与当地政府一起向省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汇报。对于经省有关部门核查确实需要进行租仓收购的地区,“三家”要提请当地政府共同向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提出租仓建议。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受中储粮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在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容解决收储需要。具体租仓库点的确认流程和相关要求严格按《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国粮检〔2015〕51号)文件执行。

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相关地市粮食局会同当地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会商确定解决办法。协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有关“三家”要督促已设立的委托收储企业按要求做好收购工作,确保收储安全。除有规定外,其他委托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库及公布的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收购,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设点延伸收购或租仓收购。

(二)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收购启动前,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根据仓容和预计收购量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中储粮直属企业落实保证金收取等工作。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总部要出具统一的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

是市县粮食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监督职责,防止出现委托收储企业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损失风险。 如出现损失,先用委托收储企业的保证金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费用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赔付,对拒不赔付的,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保证委托收储企业正常保粮费用开支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保管费用中暂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实行抵质押和担保。 承担委托收储的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严禁以中央事权粮油进行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并报分公司审查备案,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为确保担保财产和担保合同(条款)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办理担保事项须经分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当实际收购数量超过担保值时,由委托收储企业及时补足担保资产,否则停止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企业提供担保。

是依法依规签订收购、保管合同。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中晚籼稻委托收购合同参照2015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制订。收购结束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收购、保管合同上签字盖章,实行三方共同监管。

(三)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费用管理工作。 委托收储企业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企业,保证收购需要。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恩施州、十堰市等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划转到有关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2015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收购系统执行,并由承贷企业统一网银支付。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确需委托企业网银支付的,承贷企业要按照“一次审批、多次发放”的原则,结合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分批预付,保证委托企业收购需要。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委托企业1天收购所需的资金量。委托收储企业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收购贷款挪作他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严密监督和检查收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要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要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统计的,由“三家”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收购进度发放贷款;要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采取有效合规的措施,确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费用为0.025元/斤(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0.02元/斤,其余0.005元/斤要统筹安排用于县内集并、收购验收的相关费用及收购所需的设备设施购置等开支。委托收储企业的中晚籼稻保管费用补贴按照94元/吨/年标准,以实际储存月份进行拨付和清算。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他中央粮食企业租仓收储的企业按签订的有效租仓管理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执行。

(四)做好收购数据统计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市场信息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统计信息和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一是 要切实加强收购统计工作管理,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使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统一印制的收购入库凭证,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 二是 要严格要求据实进行统计处理。要做好分品种、分等级统计工作,数量和质量情况务必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因验收不合格退出库存统计的,自收购当月追溯调整,要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并附调整说明以及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及时上报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直属企业已经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确需调整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储粮分公司,经中储粮分公司上报总公司申请调整。

为及时掌握收购进度,《预案》执行期内收购进度实行日报。各委托收储库点每天要将本库及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当期实际收购数量报对口承贷和监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并按《预案》要求每5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局。中储粮直属企业将本库(含分库、粮源基地和租赁库点等)及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中晚籼稻数量汇总后报中储粮分公司,同时将5日收购进度抄报地、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便于核对。具体报送时间为:日报于次日上午10时之前,五日报于当期后第一天上午10时之前,月报于月后三日前上报。各地、市(州)农发行要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预案》执行期间,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做好片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价格报送工作。一是执行 “价格二日报”制度,自启动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在此期间确定为价格采集点的报价库点,每周逢一、三、五中午12:00时前及时登录中华粮网报价系统上报监测结果。中晚籼稻收购价格为当地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挂牌收购的(当年生产的、国标中等品、标准水分)价格,各报价点要认真做好报价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二是有关粮油市场价格走势、收购期间政策执行情况、影响市场波动的行情信息等,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也要及时上报中储粮分公司。

(五)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质价政策。 中储粮分公司按照《关于统一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的通知》(中储粮〔2012〕739号)要求,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质价政策公告牌和停收公告牌样式(附件2、3),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此规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其收购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相应进行公告。

委托收储企业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相关举报电话等信息。摆放中晚籼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委托收储企业必须配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标准,不配备清杂设备的不得启动收购。各收储库点检验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持证人员不足的,需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资质要求后发证上岗。在进行中晚籼稻收购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有条件的收储库点要实行“盲检”,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不得随意凭感官进行检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必须是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对于非标准品中晚籼稻,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必须及时进行通风降水达到安全储存水分标准。收购的中晚籼稻必须分等分仓储存,不同等级的中晚籼稻不得混存。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收“转圈粮”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收储企业出现“转圈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委托收储企业要提前做好空仓验收和陈粮登记,收购启动后要求委托收储企业报告陈粮流向,出现“转圈粮”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预案》规定严肃处理。地方各有关部门及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宣传,引导农民加强整晒,交新粮、交好粮。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对收购现场质量检验把关,发现陈粮以及陈粮掺混的坚决退回,并做好退车记录留存备查。

(六)严格标准,把好收购验收关。 一是 明确验收单位并落实验收责任。数量质量验收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级分行三家共同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由中储粮分公司质监中心进行验收;其他委托企业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当地“三家”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分公司的质监中心)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验收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如验收出现较大争议,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或中储粮分公司质监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质量复检,根据复检报告作出裁决。二是严格验收程序,并把握验收节奏。粮食收满一仓后,委托收储企业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检验,依据检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要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必须责成委托收储企业及时整改,并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库存统计,并由“三家”共同负责收回贷款本息和补贴。粮食收购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贷企业要将辖区全部承贷粮食进行粮权公证,公证结果报中储粮分公司统一汇总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抄报中储粮总公司、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

(七)严密监管,确保中晚籼稻储存安全。 要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性粮管理到货位的要求,全力抓好仓储监管和风险防控,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导中储粮直属企业严格落实巡查要求,落实驻库监管制度,驻库监管员由中储粮分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书后方可驻库监管。要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在大门、磅房、储粮仓房等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和磅前拍照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粮情测控系统,以实现远程监控强化监督,定期接受承贷企业调取检查。“三家”要成立监管领导小组,共同协调,向每一个委托收储企业派驻监管员,专职负责所驻企业的全部监管工作。要切实发挥三家共同监管的作用,多管齐下,确保政策性粮全部置于有效监管之下。“三家”要成立以地方粮食局牵头的预验收专班,对政策执行、收购进度、收购质量及时进行预验收。

(八)密切配合 、强化责任 ,实行全过程监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涉及定点、收购、验收、储存、销售或调拨出库等多个环节,要注重各环节、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严把各个关口,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最低收购价收购整个业务过程的真实、合规。根据《预案》和相关文件要求,中储粮、地方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对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市场价格及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意见和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等工作,监测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对委托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各级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及信贷资金安全;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

收购期间,省直有关部门将与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分公司组成巡查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单位密切配合,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巡查、督察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收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县)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农发行及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委托收储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套取补贴、收“转圈粮”和阻碍出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按照《预案》、国粮检〔2014〕124号、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和《直属企业政策性粮油销售出库违规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政策严格落实。

(九)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十分繁重,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抓好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和督导工作,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优化收购流程,提高收购效率,缩短农民售粮等候时间。要全面开展非现金结算,方便农民结算粮款。安排保安人员维护收购现场秩序,加强售粮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出路线并通过明显标识、平面图或加派专人指挥疏导,保证库区作业有序,提高收储效率,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委托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一站式服务大厅的作用,为售粮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好中晚籼稻收购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委托收储库点要加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变化,为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预案》执行期间,各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籼稻轮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积极入市收购轮换粮;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组织外销和供应市场。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务必把握政策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预案》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杜绝收购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卖粮难”,确保国家各项收购政策落到实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

1、湖北省2015年第一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

2、2015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质价政策公告牌

3、2015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停收公告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物价局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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