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6.12.2016  11:34

12月15日,咸宁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咸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纲要》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纲要》要求,迅速成立专班,开始起草《实施方案》,起草专班经过五个月的调研起草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往市政府各部门和6个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方案》反复修改,三次办务会研究讨论,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

实施方案(送审稿)》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围绕《纲要》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结合《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1号)和咸宁实际,明确了具体措施及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做到可细化、可操作、可评价;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从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和落实要求。

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咸宁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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