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后十堰市竹山县首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11.08.2015  10:55

        7月30日上午,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某诉竹山县公安局、竹山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复议案。竹山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宝林亲自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竹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首起行政案件。

  居民余某因争夺摊位连续与他人发生纠纷互殴,不服竹山县公安局为此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向竹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余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接到应诉通知后,该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长龚举海亲自审阅起诉材料,研习新法条,签署委托代理书,依法对应诉工作作出安排;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宝林依法履责,亲自核查案卷、亲自部署应诉、亲自出席庭审、亲自作诉讼答辩。领导带头身体力行,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了该起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庭审中,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组织法制工作人员、乡镇派出所所长等全程旁听,以倾听“诉讼课”的方式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这起“民告官”案件中,公安局长亲自出庭,让原告方深为震撼:感觉是竹山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六五”普法收获的重要成果。旁听人员也深感触动:接处警和调解、裁量行为,必须紧扣程序规定和裁量基准,量裁适度,合法同时兼顾合理,时刻保持接受监督和诉讼意识,把每个案件办成严格文明执法的范本。

  据悉,该县为迎接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突出强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和复议机关尽责把关、监督纠错功能,以此“倒逼”和“逆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十堰市竹山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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