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通报2015年度市直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25.02.2016  10:3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23号),2015年12月31日,咸宁市政府法制办通报了市直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市直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其中市质监局和市人社局局长分别出庭应诉),占43.48%。

  通报后,市政府法制办舒宇光主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部门分管领导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提高认识,责令采取措施,使其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标。通过这次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今年咸宁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现场观摩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咸宁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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