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公安局 幡然醒悟终撤诉

21.04.2016  17:35

        4月18日,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的“民告官”的行政处罚案,南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赵某(化名)因其父亲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与其未婚妻李某(化名)就父亲死亡赔偿金问题与第三方被告人杨某(化名)进行协商时,其未婚妻李某与杨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肢体冲突,赵某为保护其未婚妻,将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为轻微伤,赵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赵某认为自己殴打杨某是因为看到未婚妻受伤后,进行的正当防卫,不应当受行政处罚,而且,赵某也认为未婚妻受伤是第三方被告人杨某所致,杨某也应当受行政处罚。赵某认为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处理不当,遂将县公安局告上法院。

        被告南漳县公安局则表示,他们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的未婚妻李某受伤是因为杨某所致,而且,赵某有殴打杨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法庭在详细听取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后,当庭对被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南漳县公安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原告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最终,经过一番举证、辩论,原告赵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当庭撤诉。

        针对“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南漳县人民法院在每一个行政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不仅给行政机关发开庭传票,还给每个行政机关,发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直面当事人的诉请,行政机关带头守法,营造“官尊重民,民信任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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