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

30.06.2017  17:40

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拥有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扩充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着力夯实地方立法工作基础。

一、积极扩充地方立法工作队伍

2015年底,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市编委专门下文为市政府法制办增设两名行政编制,2016年1月,经过多方努力,从市司法局转岗任职1名同志,分配至法规科。目前,具体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人员共有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法规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与此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立法人才贮备专题摸底调研,向市直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填报地方立法人才储备情况及培养计划的通知》,充分了解各单位人才储备情况,鉴于立法不限于法律知识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不同专业的人才储备情况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摸底。

二、不遗余力开展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

截止目前,我市共有4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十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条例》、《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其中,《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是我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已于2017年2月1日正式施行。《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和《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地方性法规项目,目前正在按立法程序表决,拟于明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于地方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始终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全程参与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为地方性法规顺利颁布实施,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工作中,注重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 加强立法计划实施的组织衔接。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计划及工作安排,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汇报,组建和充实工作专班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各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起草的工作措施、工作保障和时间节点。

坚持派员全程参与。坚决摈弃地方性法规工作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指派法规科的同志全程参与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调研、修改论证等各环节工作,并多次参加立法工作会议,发表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 加强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的联系沟通。充分抓住起草单位这个关键,充分加强与其的沟通,遇到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主动协调,尽可能解决在起草阶段;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提前参与到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请他们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对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重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的意见,共同研究把握;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吸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是 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发函的形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梳理,并反馈到具体条文中。

认真开展立法调研。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并注重深入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关联企业,听取基层一线干群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是 主动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起草单位,按照要求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审议工作,密切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三、加快推进政府规章立法

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后,市政府法制办就开展了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在人手相对紧张、事务逐渐繁忙的情况下,坚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共同推进、两相不误,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 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通过发函、实地调研等形式,自2016年以来,按照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先后征集到11个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立法项目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类,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认真予以筛选,并及时向市政府做好汇报,为最终选准、选好规章立法项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 报请市政府正式下发立法计划。及时报请市政府下发了2017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市今年将制定三部政府规章,分别是:《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十堰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并将分别于2017年7月、9月、11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中。(十堰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