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开解读首部政府规章

21.09.2016  18:02

  《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8月18日经张依涛市长签署公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该《办法》明确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鼓励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荆门是农业大市,拥有耕地400万亩,年产各类农作物秸秆400余万吨。近年来,我市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秸秆露天禁烧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今年夏季禁烧期间,秸秆露天焚烧火点同比减少95%;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初步形成规模,全市共有综合利用企业60多家,建设秸秆收贮点300多个,除用作肥料外,年秸秆利用总量达100多万吨。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也还存在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带动不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我市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办法》制定的经过

  2015年11月,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组成工作专班,启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在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作为我市首部政府规章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工作专班经过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基层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环节,历时8个月十易其稿形成草案,提请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经信、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四、关于秸秆露天禁烧

  《办法》规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弃置秸秆。为实现秸秆露天禁烧,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分级巡查监管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以及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向水体、公路弃置秸秆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时监测,依法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为提高农民露天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办法》通过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劝阻焚烧行为等方式,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社区)。

  五、关于秸秆综合利用

  《办法》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经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办法》明确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秸秆综合利用形式。针对秸秆贮运难的特点,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秸秆收贮点,在乡(镇)设立大型秸秆收贮点,在村(社区)设立秸秆收贮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到乡(镇)和村(社区)投资设立秸秆收贮点,同时要求农业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六、关于激励措施

  为促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对激励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秸秆机械化还田、收割打捆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补贴、还田作业补贴以及税收、运输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规定对农业经营主体对秸秆粉碎还田、对直接收贮或利用秸秆达万吨以上的奖励、补贴。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年度考核位于前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秸秆露天焚烧的社会危害程度,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了将秸秆弃置于水体、公路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焚烧、弃置秸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以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办法》规范了履行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同时对截留、挪用、侵占秸秆综合利用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等五类行为及骗取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明确了法律责任。(荆门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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