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等12个设区市、州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01.08.2015  01:04
  7月3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及我省立法条例修改的决定进行全面解读。        

  黄石等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元月1日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享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武汉市已有地方立法权),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这12个市州分别为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自治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表示,最终确定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主要综合考虑四大因素:一是这12个市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虽有一定差异,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均衡,各市州都有各自的特色;二是12个市州的立法需求都很迫切;三是在立法能力建设上,目前这12个市州均积极筹备设立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有的已经或者正准备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有的准备最迟在明年初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四是立法智力资源上,各市州高校均设立法学院或法学专业,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实务人才。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表示,各市州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前,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工作制度和规范,培训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等工作。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12个市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大坚持”防止地方立法有权“任性        

  设区的市、自治州拥有立法权后,如何杜绝有权“任性”?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严格规范立法活动,坚持依法立法,从制度上筑牢防线:第一,坚持立法权限法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第二,坚持源头控制,设区的市、自治州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坚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第四,坚持合法性审查;第五,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按照立法法,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应牢守“四不准”原则       

  按照立法法,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同时开始制定政府规章。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表示,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市(州)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监督应牢守“四不准”:一是不得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不得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是不得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主要是不得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得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不得违背法定程序。(李希帆、朱博)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