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局着力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8.03.2015  19:54

  一是严把关口。在项目用地报批上,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到位作为土地征收的必备条件,对缺少乡镇政府社保资格审核意见、人社部门社保手续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社保资金到账凭证等必备要件的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确保新上项目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二是联合审查。征地报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确认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和应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享受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缴费标准及待遇核定、参保手续办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征缴,按标准足额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统一划转人社部门社保资金专户进行统筹管理,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理顺体制。在征地补偿费外单列经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核算确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由拟申请单位先行缴存,纳入建设用地总成本,待供地实施后,由财政部门完成宗地结算,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实现“征地、补偿、社保”三同步,做到“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