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01.11.2016  00:16

   近日,仙桃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仙桃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未完成国家、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目标任务的,相关镇办场(园)党政领导将被追责。

办法》适用于仙桃各镇级党委(含党工委)和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风景区、工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和沙湖原种场、九合垸原种场)的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有关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办法》要求,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作为考察依据,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负有责任属于应当追究情形的拟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象,取消其相应资格。

  《办法》确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各类评优资格。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