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您重视您的年报了吗? 莫让小失误带来大困扰!

27.04.2015  10:59
            近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去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后,该局对在省局登记注册的3000多家企业采取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进行了  “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核查,有330家企业因无法取得联系,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截至目前,已有36家申请移出。
          记者联系了其中已移出的两家企业。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公司进入了异常名录后是单位同事无意间看到的,单位搬了新的住所没有及时变更导致了这一不良结果,因经常要参加项目招投标,很容易成为竞争对手或者是合作方的借口和把柄,标书做得再好,准备得再充分,工商局网站发布的东西人家就会认为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发现这个情况后马上就到省工商局办理了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并申请移出了异常名录,以后我们都会非常认真的对待这件事,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某化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年初因为到银行贷款,结果被银行告知在工商局的信用公示系统上看到我们公司已被列入异常名录,银行当即就拒绝放款了,因这个事我们损失很大,没想到会这样,哎,真是因小失大。
          记者从省工商局信用监管处得知,今年6月30号是报送2014年年报的最后期限,不按时报送的市场主体也会被列入异常名录,如果报送的信息不实在今后的抽查中被发现的话,同样会被列入异常名录,更严厉的是,如果连续三年都在异常名录里,就会进入黑名单。进了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期,该处已经接待了不少咨询和来办理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大多都是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可见社会约束力已经开始显现,越来越多的社会机构及个人开始重视信用记录,比如银行,合作伙伴,政府招投标,消费者等,都会先查下工商局的信用公示系统,看看与自己合作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对象是否能让自己有安全感。而且企业依法按时准确的报送信息也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只需要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毕竟来说比过去年检程序上方便快捷多了。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入异常名录主要有四种情况,即:未按照规定期间(1月1日-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的信息为虚假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广大市场主体要特别注意以上几方面的要求。
  进入异常名录后如何补救,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是一种行政约束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公示义务,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公示信息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只是,曾经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即使是已经移出了异常名录,还是会在系统里留下“痕迹”,公众可以查看到该企业是何时因何事被列入及移出的,这点请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