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出台我省首个市委立法工作意见

30.03.2017  10:3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精神,近日,十堰市委印发《中共十堰市委关于加强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2016年我省赋予12个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权后,首部由地方党委研究印发的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文件。

实施意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认识不高、程序不明、合力不足、氛围不浓等问题,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立法质量、增强实施效果、强化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认识。 实施意见》从立法体制重大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地方发展改革成果的高度,对开展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同时,提出围绕中心大局、突出务实管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进一步廓清了立法工作思路,明确了立法工作方向。

二是 加快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从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公众、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细化和分解了各方面在立法工作中的任务,有利于理顺关系、明晰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严格立法环节,提升立法质量。 实施意见》紧扣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法规的起草、立法审议、草案修改、法规报批等五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各环节的程序、任务和要求,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和可靠依据。

四是增强地方法规实施效果。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也要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立法后评估。

五是强化立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三个加强”,即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协调、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以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运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调动政府部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立法项目研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并明确了工作时限。比如,拟提请制定的法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法规草案提纲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在制定规章和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中,要求政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落实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是十堰市委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有效抓手,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撑。意见出台后,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迅速组织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市委文件精神,部署年度立法工作任务。下一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将以《实施意见》为指导,继续扎实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十堰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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