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16.12.2016  14:32

一、总体目标

在总结前期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做法经验基础上,坚持依法实施、切合实际、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和协同推进原则,将随机抽查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解决检查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现象,确保随机抽查执法的顺利进行。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细则。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各级业务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等,一个抽查事项对应制定一个抽查实施细则,形成市级、县(区)级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法制机构审核、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级登记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市场主体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络员信息、登记机关、管辖机关等内容。对因变更登记、操作错误导致的信息不全、重复录入等情况,在实施抽查前,各级登记部门要配合做好审查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数据筛查、清理工作,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信息完整、准确,管辖单位分配到位。同时,各级信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

(三)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对象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各级法制机构要配合做好入库人员资格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系统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7个库,做到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基层一线的监管人员全覆盖。市局对县(市)区局各库审查、整合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局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建立市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更新。

三、工作流程

(四)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通过整合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多项检查事项,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统一制定覆盖所有检查内容的检查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部分检查对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函告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实施共同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开展随机抽查时,需要工商部门参与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应主动配合实施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经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市级及以上工商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各县(市)区局对未完成部分自主部署抽查计划、实施定向抽查。未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各级业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原则上,对国家总局、省局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市局不再安排抽查;对市局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县(市)区局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

(六)合理选择检查方式。实施检查以注重监管实效为原则,按照各类抽查实施细则、具体抽查方案的规定选择检查方式。抽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检查结果处理。依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检查人员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依托共享交换平台(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到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工商部门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给相应的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配套机制

(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机制。遵循公平规范、随机均衡的原则,依托省局随机抽查工作平台(或市政府统一开发的抽查工作平台),按照抽查比例,根据市场主体注册号随机摇号,从登记数据库提取、确定检查对象并逐一随机匹配检查人员。除公示信息抽查需由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逐级派发到各级工商部门外,其余抽查事项由县(市)区局利用抽查工作平台随机摇号抽取。

(九)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省、市局统一安排的抽查,随机选派方式由市局决定,并从相应的市级、县级库中随机产生检查人员。各县(市)区局自主实施抽查时,必须采取随机选派方式,探索在所辖单一工商所片区之间、多个工商所之间开展交叉检查,也可在市局协调下,跨县(市)区开展交叉检查。

五、工作要求

(十)强化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姜健同志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分局,负责统筹“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局也要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探索跨部门协同抽查,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抽查工作中所需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

(十一)强化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工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相关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各级业务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积极与省局对口业务部门沟通,探索完善抽查措施办法,总结交流经验,要依托大数据支撑,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实现有效监管。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根据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相关规定,在掌握分析监管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分类,配置监管资源,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开展针对性监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十三)强化廉洁自律。各级工商部门在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流程中,应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下实施,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新闻媒体到场见证。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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