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出台《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法》

24.06.2014  10:57
 

  近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法》(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棚改办法)以荆门市人民政府第31号政府令颁布施行。与此对应,此前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心城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意见》和《荆门市中心城区旧住宅区改造管理办法》被同步废止。这标志着荆门市中心城区改造正式从“旧改”模式进入“棚改”模式。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以城市棚户区为主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该市编制了《荆门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五年期间共改造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30140户,计划投资75亿元。中心城区棚改办法的颁布,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棚改政策、顺利实施中心城区五年棚改规划发挥规范、引领、指导作用。

  相比较原先“旧改”政策,中心城区棚改办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规划先导地位。要求统一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布局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后由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指导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依据。根据总体布局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指标,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具体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单一实施主体。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改变“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体制,注重发挥辖区政府组织属地优势,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土地出让价款在计提相关资金、基金后,全部返还各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及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具体棚改项目,其职责侧重于政策制定、方案审批、统筹协调。

  三是调整了拆迁补偿模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立法变化,确立了“先征收、后改造”的原则,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补偿完成后,按照净地出让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不再采取“预出让”、“捆绑出让”等方式。

  四是建立了多元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采取公开拍卖融资开发权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垫付征收补偿资金,以突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瓶颈制约。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中心城区棚改办法还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资金平衡、住房保障、税费优惠等事宜作出了规定。(荆门市房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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