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修订发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8.11.2014  11:31

  2008年11月,鄂州市政府发布了《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五年来,对厘清相关单位职责、强化部门联合管理、严格扬尘防治措施、规范建设施工和作业要求、防范特殊天气扬尘污染风险等关键性环节进行了严密的设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对于规范和推进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有效期已过,且在涵盖范围,相关单位职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收管、监督检查力度等层面有待充实和进一步优化。为此,2014年1月,市环保局提出对该办法进行修订。2014年11月25日,《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调整适用范围、重新界定扬尘污染。《办法(修订)》确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并对扬尘污染重新作了界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明确了市、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第四条前增加一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对下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三、细化了扬尘防治措施。增加了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进行抑尘处理、在场内运输、传送必须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必须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等内容。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的方式。增加了缴纳排污费及强化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

  五、重新规定了有效期。重新明确办法的有效期:自2014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鄂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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