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检察院“211工作模式” 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06.04.2016  12:36

    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提出之后,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为使“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探索推行“211工作模式”(2个日志+1卡+1平台),即:“主体责任履职日志”和“监督责任履职日志”、“履职提醒卡”、“检务督察平台”,采用痕迹化、跟踪式的工作运行模式,增强执行力,确保真实性,杜绝走过场,使“两个责任”的落实真正成为改进检察队伍作风、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引擎”。

  发放“两个日志”,做到步步留痕。 

  向全州检察机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人分别印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职日志》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职日志》,主体责任工作日志首页刊印“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间表”,明确“填写须知”,将党组及党组书记、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三个层次的责任内容进行细化,同时标注完成时间,按照“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将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履职日志主要是以谈心谈话的形式进行记载,包括一般性廉政谈话交心谈心、苗头性问题谈话提醒、发生问题后的诫勉谈话、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等等。通过谈话形式搭建起领导干部与一般干警的交流沟通平台,及时掌握干警的思想动向,营造廉洁从检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是各主体责任人履职尽责、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 

  “两个日志”的推行,不是将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花开两朵,各表一枝”,而是有效的促进协同作战、双轮驱动。只有在党组的前轮驱动带领下,配合以纪检监察部门的后轮鼎力,党风廉政建设才能驶入稳步推进,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适时“一卡提醒”,确保入脑入心。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提醒卡”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主体责任清单上的内容和完成时限,适时填写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提醒卡,送达各主体责任人手中,要求各责任人将落实情况于规定日期内告知纪检监察部门。提醒卡既是“紧箍咒”,又是“保护伞”,一方面使得“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理念成为一条高压线,让各级党组及领导干部从高高在上的“领导者”,变为身居其中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提醒卡的及时出现,可以有效避免因业务工作繁忙使主体责任履职出现遗漏的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提醒卡”制度,实现了“两个责任”的“无缝对接”,使得“党组织积极负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责”的责任轮廓清晰明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也更好得以体现。 

  借助“检务督察”,强化监督检查。 

  落实“两个责任”,根本在担当、关键在行动,落脚点则在于实效。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应及时对“两个责任”贯彻落实进行有效地监督。利用检务督察的刚性特点,对履职不认真不到位等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和惩处,积极有效的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倒逼责任人认真履职。2015年,州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带队,组织专门的检务督察工作组,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座谈等形式多次对全州检察机关“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督察的刚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酌情扣分,计入年终考核。对那些将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不放在心上、不安排部署、不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不正之风滋长蔓延、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责任人,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是省委确定的“主体责任问责年”,“两个日志”、“监督提醒卡”以及检务督察平台,三者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防止责任虚化空转,体现了真查真严真问责的要求。台账管理和痕迹管理制度,形成明责、确责、考责、问责的落实链条,督促责任一级一级压实做细,避免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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