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 十堰书记市长挂帅抓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11.08.2016  18:15

  8月4日,十堰市环委办下发《关于市环委会领导带队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综合督查的通知》,明确由十堰市环委会第一主任、市委书记周霁,十堰市环委会主任、市长张维国等领导挂帅,组建10个督查组,赴各县(市、区)重点对72个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

  这是十堰为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采取的实际举措。

   五大内容72个问题

  列入综合督查重点

  此次十堰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综合督查,重点针对五大内容展开,分别为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环境突出问题处理情况、大气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和省政府综合督查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其中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落实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统一监管长效机制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设情况。

  环境突出问题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恶化问题,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重大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企业违法排污情况;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情况;市级及上媒体曝光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省、市交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主要包括《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上半年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进情况。

  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和省政府综合督查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2015年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十堰市环保综合督查和2016年省政府对十堰市环保综合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专项检查、化工和造纸行业专项检查、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农村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等7个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这五大内容其中重点包括部分建设工地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黄标车进展缓慢、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缓慢等全市72个突出环境问题等。

   书记市长亲自挂率

  大员上阵决战决胜

  此次督查,十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督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经十堰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反馈。重点就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不落实、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以及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在通报反馈一个月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落实,每月将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9月30日前完成72个问题整改任务。

  为搞好此次督查,十堰成立10个检查组,分别由市环委会领导任组长,大员上阵搞督查,其中十堰市委书记、市环委会第一主任周霁任第一组组长,十堰市市长、市环委会主任张维国任第二组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参加,检查对象为全市10个县市区。

   实行包保负责制

  完不成任务予以责任追究

  通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督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实行包保负责制,由牵头单位承担督查整改的督办工作,督查组对督查的县市区环境问题要一查到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对省政府督查组已现场检查过的现场除有新情况确需补充检查外,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对县级以上重点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违规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10个(或不低于30%);在用和备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现场检查,并抽查30%以上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60%;对其它需要检查的对象,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0个工作组8月3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10天内,各督查组形成详实督查报告,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经组长审定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完不成环境保护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的,要追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对存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没有完成,以及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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