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12岁女孩起诉生父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24.11.2015  10:06

  父母离婚时约定父亲不给付抚养费,随着时间的推移,母亲一人抚养女儿力有不逮,12岁的小小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日前,该起案件已经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小小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2002年8月,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居民陈某和罗某喜结连理,次年12月女儿小小出生。2011年8月,陈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小由罗某抚养、陈某不给付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小小教育成本的增大,罗某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懂事的小小不忍母亲如此辛苦,思虑再三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大学毕业的抚养费。

  陈某认为其与罗某离婚时对小小的抚养已有约定,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岂能随意改变,况且自己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无力承担每月1000元的费用。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无论离婚与否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父母离异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已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小小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1000元的标准过高,应按陈某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根据恩施地区生活水平、小小的实际需要和陈某的负担能力,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每月30日前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小小年满18周岁。(通讯员吉莉 刘燕)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