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附条件 一旦成就可解除

05.08.2014  18:40

        (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  编审:李智华)一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问题长期与邻村发生纠纷,小组长李某自告奋勇保证在5年内解决这一问题,但条件是小组的集体山林240亩由自己承包经营,如到期未解决争议则自愿退还山林。5年后,因两村土地问题仍未解决,该小组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山林承包协议。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利川市谋道镇团结村与该镇双鹿村相邻,均位于素有“中国南方最大的山地草场”之称的齐跃山风景区,两村多年来因土地问题而纠纷不断。2009年1月,团结村三组经村民大会同意,与该组组长李某签订《集体山林承包协议》,约定该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齐岳山的山林由李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1万元。同时还约定:李某在承包期5年之内必须把齐岳山(团结村三组与双鹿村争议土地)的界址搞清楚,如5年内没有搞清楚将退还给团结村三组重新发包。5年后,因李某未能如约弄清争议土地的界址,并独自领取了齐岳山风电工程征用涉案山林的补偿款6万余元,导致大多数村民不满,从而引发诉讼。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团结村三组与李某在承包协议中约定李某应在5年内将承包林地的界址搞清楚,否则退还山林,该条款应属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现李某未能履行搞清楚承包林地界址的义务,则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团结村三组行使解除权应予支持。同时,由于双方未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约定,被征用山林的补偿款依法应归山林所有权人即团结村三组所有。另外,鉴于李某只承包经营5年的实际,团结村三组应将剩余承包期间15年的承包费折算后退还李某。据此,利川市法院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团结村三组与被告李某签订的《集体山林承包协议》;二、李某将承包山林返还给团结村三组,并返还征地补偿款60075元;三、团结村三组退还李某承包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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