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制定居住证服务管理新规 持证可办积分落户

27.12.2016  23:32

  对于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证管理,我市于2011年3月开始施行《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原《办法》”)。昨日,市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对比原《办法》,新《办法》对居住时限要求、办理条件作了更严格规定,最大限度简化了办理手续和程序,新增条款使持证人在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含金量”更高。

   在汉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方可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原《办法》规定,拟在汉居住30日且仅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证,在实际操作中,流动人口只要在汉登记即可办理居住证。目前我市居住证办证门槛过底,给管理造成困难,必须严格居住时限条件。

  据统计,201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居住证310余万张,目前在汉且持有证件的有155万余人,约有155万人办证后并不在我市居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均可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在受理范围方面,由原《办法》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扩大到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在证明材料方面,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在办理签注手续时,如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未发生变化,仅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居住地住址在本市内跨区变动的,对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

  非本市户籍公民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外,新《办法》新增了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内容,对于“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新《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乘车和旅游优惠等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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