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居住权登记:办理一起案件  激活民法典一项规定

16.02.2022  16:58

保障居住权的“红本本”拿到手了,73岁的李大爷今年终于在家踏踏实实过了个安心年。2021年上半年,他一直处在可能被赶出家门的苦恼和不安中。原来,李大爷的妻子许阿姨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弟弟许先生,李大爷只享有居住权。如今,许阿姨过世数年,许先生作为新的房主拟卖房,李大爷担心房屋卖出后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李大爷赶紧带着妻子遗产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据悉,此案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2006年,李大爷与许阿姨在洪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阿姨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大爷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许先生,不过李大爷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16年初,许阿姨病逝后,许先生和李大爷因许阿姨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

洪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许阿姨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在遗嘱中赠与许先生的这套房屋,系许阿姨婚前所购,属于许阿姨的个人婚前财产。根据许阿姨的遗嘱,该房屋所有权归许先生所有。因该房屋为许阿姨生前与李大爷共同居住,许阿姨在遗嘱中也明确表达了李大爷再婚之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意愿。

2016年11月,洪山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大爷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李大爷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

2020年初,李大爷突然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屋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因担心房屋被卖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2021年1月,他拿着之前的判决书来到洪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经过法官合议后,洪山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因在李大爷之前,并无执行居住权的先例,协助执行单位尚无具体的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为此,洪山法院法官多次与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2021年3月3日,该案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洪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大爷办理居住权登记。

2021年3月8日,李大爷拿着身份证明和洪山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经过法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先暂以异议登记的形式来维护李大爷的居住权益。2021年7月1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正式受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为李大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李大爷如愿以偿拿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心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李薇:

这起居住权执行案本身并不复杂,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民法典刚刚实施,全国的居住权登记都没有落地,武汉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居住权登记实施细则,之前并无执行居住权的先例,因此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居住权这一登记模块。这件居住权执行案件加速推动了《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的出台,确保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相关规定的落地,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居住权登记操作。

另外,提醒大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同时,购房人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这样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尴尬情形。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谭妹子金彰土家香菜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建兰:

这起居住权执行案让我深受触动。法院能够在民法典居住权设立与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出台的空白期,在暂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可遵循的情况下,法官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群众利益出发,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居住权登记事宜,切实保障老百姓主张的权益。

法院及相关部门的智慧之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点赞。特别是通过本案的执行推动相关规定落地,充分体现了法院工作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情怀。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陈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文喜:

这起居住权执行案意义重大,给我们老百姓“安居”带来了更多新的变化。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不仅让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还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希望法院一如既往地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更新司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隽 许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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