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环保局推进落实“两个责任” 机关科长 单位行政负责人需担责

31.03.2015  17:42
   近日,十堰市环保局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该局为全面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意见》在“厘清党委主体责任”不仅对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党组成员领导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和二级单位支部书记领导责任提出要求外,还对科长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落实廉政学习制度、加强人员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与被监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等内容。

  《意见》将重点突出案件查办机制和报告工作与定期述职、廉政谈话、约谈和函询等制度建设。落实年度(半年)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及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及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开展情况;“三个安全”(干部成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考核综合评定分优秀、合格、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与科室(单位)评先挂钩,与个人成长进步挂钩,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挂钩。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第一责任人个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单位评先资格,并对存在明显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处理。

  《意见》还对局党组成员、单位科室(中心)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11种情形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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