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制定一函双发暂行办法健全再监督工作机制

05.01.2015  18:08

  为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再监督”督责机制,2014年12月下旬,省局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一函双发”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该《办法》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明确规定了“一函双发”的定义、实施的情形及具体要求。“一函双发”是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问题导向,同时向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和该局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函,提供问题线索,督促对涉嫌失职渎职和不廉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再监督”形式,对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到位等五种情形实施“一函双发”。

  《办法》规定,省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州局党组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构建“再监督”协调机制,建立联系平台。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将问题线索等情况形成函件,以公文方式发送给事发地市州局党组和该局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并跟踪了解;收到“一函双发”函件的市州局党组要及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向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必要时省局纪检组监察室直接开展调查,提高监督效率,推动“一函双发”问题的调查处理。

  《办法》要求,市州局党组收到“一函双发”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函件办理情况纳入年度效能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存在压函不办、推诿拖延、办函草率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信息来源: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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