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简政放权释放“众创”潜能 52亿就业资金惠及177万人

27.05.2015  17:22

  5月27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五场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和省地税纷纷亮出各自的“政策、服务攻略”,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保障。

   将权力下放基层 为创新创业营造生态环境

  “权力实质性下放,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就近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一律由省、市级政府明确下放基层政府组织实施。”省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肖安民称,湖北通过简政放权,极大地调动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发改委建成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实现了全省投资项目审批 “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完、一网公开、一网监管”全程阳光可预期的目标。今年还将实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为给创新创业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湖北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项目建设。2012-2014年,全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1.15亿元,支持全省37个县(市、区)级和148个乡(镇)级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同时,配套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2400万元,支持72个乡(镇、街)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等项目建设。这些项目的建设为湖北省县(乡)基层开展创业就业服务、提供创业就业培训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支撑。今年,湖北将开展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试点,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源为创业群体提供公共服务。

   财政红包:52亿元就业资金惠及177万人

  为促进就业创业,全省各级财政2014年开出大红包:2011-2014年,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77亿元,年均增长20%。2014年,全省各级财政共筹集就业资金52亿元,享受就业政策人数达到177万人。

  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湖北省更是大派政策红利,2014年,省政府提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从“六个方面”出台了18条措施。部分财政支持措施为首次发布,如: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推荐项目可取消反担保。这些政策的出台,鼓励和促进了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就业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湖北省全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2014年,将扶持对象从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鼓励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发展。2012年-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扶持资金7000万元,对1360个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而从2013年起,湖北省就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通过财政支持,为大学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2013年-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扶持资金5000万元,对34个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

   地税:“真金白银”支持创业就业

  地税部门对就业创业推出了十项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十项: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是对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人员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是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十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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