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就业求职呼吁用人单位消除乙肝歧视

09.03.2016  10:01

    新华网武汉3月9日电(记者 方政军)几名武汉大学生日前向北京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和新闻单位呼吁,希望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一名部属高校的同学说,根据国家最近几年颁布的有关乙肝的法律以及文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紧跟国家的法律,还我们这些医药行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这名学生认为,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未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可见,从医学上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一位研究生表示,目前,药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滞后,亟需规范明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三类传染病患者是否适合某一行业的工作,应该按照传播途径等差异、依据现有医学知识,科学地逐一论证。2009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清楚地规定了“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包括“消化道传染病”,“甲型肝炎”、“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未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2010年2月,卫生部修改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不合理内容。也将乙肝排除在应当受限制的疾病之外。并且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32号也取消了对乙肝的检测。国家预防控制中心规定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拿到食品药品从业资格证。乙肝斗士雷闯,他2009年12月9日入围被誉为中国经济“风向标”的2009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同时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2010年2月24日,他在杭州成功领到首张药品从业资格证,东方卫视《东方新闻》2010年2月26日播出。然而,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仍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此处关于“传染病”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传染病的种类,更没有从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方面考量做出合理区别对待。在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服务行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中,已经改变了以往那种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做法,显然国家目前的药品法有点过时、滞后。

    此间高校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大学生群体建议,应将科学已经明确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因此建议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可修改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 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