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代理人”的严厉警示

17.12.2014  13:01

  昨日,被外界称谓“高铁一姐”的丁书苗(又名丁羽心),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法院审理查明,丁书苗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人帮多家公司中标铁路工程项目,中标额达1800多亿元,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25亿余元。

  经过媒体对其“发家史”的报道,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权力掮客”的身份引起了很大关注。对丁书苗的法律判决,让游走在权力身边的掮客现象得以聚焦曝光,厘清这一模糊地带的法律界限,颇具参考意义。

  据丁书苗交代,她与刘志军认识的10年间,刘志军帮助她挣了很多钱,凡是他安排的事情都尽力去办。丁书苗所谓的“办事”,其实是代替背后的“大老虎”抛头露面,以商人的合法身份为掩护,给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牵线搭桥,为腐败开辟畅通渠道。

  应当指出的是,像丁书苗这样的商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贿者。他们的贿赂之举既不是偶尔为之,也不是为了维持正常经营而无奈为之,他们甚至并不以合法的商业活动为真正的主业,而是经营腐败这门“生意”,从官员腐败中“抽成”。

  当前的市场环境绝不至于让一个合法经营者难以“独善其身”。但“权力掮客”对权力的“勾搭”和钻营主动性极强,他们利用权力自身不清洁的特点,迎合一些官员寻找“圈外代理人”的需求,替官员“打点”权力收益,非法谋取个人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主观上的“恶意”不容忽视。

  值得警惕的是,这样的专业“代理人”不在少数。在许多落马官员的现身说法中,常有那么一两个“通天”的能人,他们打入官员身边,混迹于政商之间,获得某个官员“授权”和充当执行人。但是,在过去的实践中,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对腐败的惩治都主要以官员为对象,对那些没有公职身份但实际能量巨大的“中间人”,往往陷入无法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

  北京市二中院对丁书苗做出的判决,从罪名认定到具体量刑,都将为今后的法治反腐提供了可资借鉴典型判例。丁书苗被判犯有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分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执行20年有期徒刑,这就将内涵复杂的“掮客”活动纳入了违法犯罪的范畴,让腐败的“中间商”不再逍遥法外。

  另外,对丁书苗开出的25亿元罚金尤为引人注目,这或将是国内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金,仅次于今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罚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30亿元罚单。由于非法经营罪的罚金以非法所得为依据,这就为25亿元的巨额罚金提供了解释。由此,巨额罚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腐败对国家财富的惊人侵蚀力,同时也彰显出法治反腐的空前力度,严厉警示任何形式的腐败都不要抱有逃避法律惩处的幻想。(李杏)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