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创新人大评议工作的思考

18.11.2014  17:46
      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评议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工作方式。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人大评议工作,不仅能够帮助“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提升效能,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也能有效地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过去人大开展评议工作时所采用的一些方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直接影响了评议工作的效果。其问题主要表现为“六少”:一是参与的人大代表少。人大代表是开展评议工作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控制规模”或者是“讲究方便”,在确定参与评议人数时往往只考虑就近安排少部分人大代表,致使代表的代表性、整体性不够广泛,反映的问题也不够全面。二是参评人员掌握的情况少。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了解多数是通过“走马观花”式的调研和现场听听汇报掌握的,对于深层次的情况知之甚少,这样就容易导致代表掌握情况不充分,被评议单位整改问题不全面、不彻底。三是被评议的对象少。在确定被评对象时,评议活动组织者一般都是按照较小的比例控制被评对象个数,然后在此基础上或采取随机抽样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被评单位。这样势必会造成少数被评对象“受教育”,多数未被评单位“袖手旁观”。四是评议内容的具体要求少。因被评对象大多是按“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的,加之被评对象确定之前,对相关单位如何评、评什么缺乏事先界定,从而导致所列评议内容缺乏针对性。五是评议过程与形式创新少。评议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多是沿用以往固定“套路”,创新性不够,其自身存在的不够完善的方面难以通过评议过程得以改进,评议活动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六是评议成果应用少。一方面评议组织者对评议结果运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是重过程监督、轻结果督办。另一方面被评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工作只停于“书面汇报”而忽视具体落实,导致评议效果大打折扣。评议工作渐渐演变成了轰轰烈烈评议,冷冷清清整改,最后不了了之。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的评议活动能够充分地发挥监督工作、支持工作、促进工作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完善和创新。

一、评议的主体力求做到全员参与。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平时说得怎样、干得怎样、效果如何、工作中有哪些不足等掌握的较为全面。人大代表的全员参与,有利于被评单位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避免整改问题时产生“遗漏”和“跑偏”现象;同时,还可以拓展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参政、督政的空间,较好地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作用。人大代表全员参与评议“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工作时,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在了解部门职能职责上下工夫。开展评议之前,人大代表首先要对被评单位肩负的社会职责、职权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便于后续调研时有所针对。二是坚持在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上动脑筋。要结合“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认真走访基层一线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了解掌握被评单位的履职表现、认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地把相关问题收集整理归类,为开展评议工作打下基础。三是坚持在评定测评、公平公正上动真格。在整个评议工作中,坚持不回避矛盾,不淡化问题,不投“感情票”和“人情票”,使得真正为群众做实事、解难题的单位获得肯定和表彰,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得到批评和指正,促进其提高行政水平。

二、评议的对象力求做到广泛覆盖。评议对象的广泛覆盖,就是把“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全部或者是尽可能多的列为评议对象,将其工作开展情况全部置于人大代表的评价、评定、评议之下。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评议实行广泛覆盖,是人大监督模式的创新,它可以将监督从过去“小切入”的点监督转变为“大切入”的面监督,能够有效地解决因“重点轻面”所造成的揭摆问题不全、受教育对象不多、整改问题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评议实行广泛覆盖,一方面可以避免以往在对少数几个部门开展评议时存在的只与被评单位“有关”而与未评单位“无关”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相互比较,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哪些部门是在真心实意为民谋福利、办实事,哪些部门是在只说不干或者说多干少,“摆花架走过场”;同时还可以让“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从评议中受到教育和触动,使他们发现问题,缩小差距,从而进一步改进工作,规范行为,自觉地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评议内容的要求力求做到量化明细。人大代表在评议过程中要结合评议内容,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做到合理合规,不能为图省事,或提前“划圈子”“定范围”,或蜻蜓点水,导致查找问题肤浅化、整改落实表面化,丧失了评议工作的实际意义。因此,在开展评议监督时应做到“六个结合”:一是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结合评议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相关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努力把群众家门口的事情办好。二是与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相关集中活动相结合。代表开展评议进行的专题视察调研、选民座谈等集中活动,要与人大常委会安排的相关活动相结合,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行动。二是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考评考核相结合。要组织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定向不定期的评议监督,并采取细化任务量化考核的方式,将代表参与评议活动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畴。四是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手段相结合。评议过程中遇到影响面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时,人大代表要适时运用“约见”、“询问”等监督手段,增强评议监督的效力。五是与组织群众参与相结合。要引导群众参与日常监督,对于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切实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决好、落实好。六是与平时“查问题、促整改、抓落实”相结合。坚持把日常监督、阶段性反馈与督促随时整改有机结合起来,不搞“平时记小帐、秋后算总账”,促进各部门在查找中整改,在整改中落实,确保完成年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评议过程的形式和方式力求做到有所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多种手段对评议的过程和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以求提高评议活动质效。一是要创新代表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方式。在采取调研走访、听取汇报等常规性方式的同时,还要多利用网络、媒体、电话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广开代表知情渠道,使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掌握更便捷、更全面、更深入。二是要创新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的方式。被评议部门除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代表进行大篇幅的工作总结报告外,平时还可以分时段、多方式地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情况,如年初向代表承诺说明一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年中邀请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掌握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年终采取微信、微博、幻灯片、视频等方式向代表提供图文并茂的汇报材料,使代表更加直观地了解工作落实情况。三是要创新代表开展工作评议的形式。可以以各代表小组为单位,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对评议对象进行日常工作监督,避免出现大规模搞活动结果变为“雷声大、雨点小”,外行人“管”内行人造成“眉毛胡子一把抓”等现象,从而导致评议监督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评议结果的应用力求做到严格认真。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工作开展评议质量的高低、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对评议结果的应用。正确合理、公平公正地应用评议结果,能够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高效务实地开展整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要使评议结果能够合理应用,应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要合理制定评议标准。要根据本地工作部门实际情况及人大代表对被评单位工作关注的方面,合情合理地制定评议标准。二要严格进行测评。依据被评议单位得票情况,严格做到“对号入座”,防止人为操作,搞“你好我好大家好”,使评议工作误入“人情化”、“庸俗化”的怪圈。三要多层面应用评议结果。要按照评议方案要求,精准应用评议结果,做到奖惩得当、赏罚分明,让被评议者“心服口服”。四要做好后续跟进工作。要及时把评议结果向地方党委报告,同时向社会公示被评单位相关整改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消除被评单位“敷衍心理”,督促其认真、主动地抓好整改工作。

六、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力求做到“出重拳、用重典”。针对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活动组织者要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被评议单位认真加以解决。针对多次评议仍无法符合要求的,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相关程序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程序,直至其相关问题得以全部解决;针对评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较多且群众反响较强烈的单位,其负责人需进行人事调整的,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针对评议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等重大问题的,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处理建议,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只有敢于“出重拳、用重典”,直指被评议单位平时不便不愿直视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这样才能使人大评议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宜城市人大常委会 李明国  李锐)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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