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进一步规范

08.09.2017  16:30

  财政部9月6日发布《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转移支付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原则、计算方式等。

  根据《办法》,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