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财政预算审查之浅见
一、重点做好对预算真实性的审查。在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先要对当年可形成的各种收入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一要认真分析收入来源渠道是否正当。看在预算收入方面是否存在着“注水”问题、“空转”问题。预算收入规模的大小,决定着当年各种支出规模的大小。对收入来源真实性的审查,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虚列收入、人为扩大收入规模,从而导致预算支出无着落的现象发生;二要认真分析收入来源构成是否合理。工商税收在收入总量中所占比例的高低,决定一个地方的税收质量高低和可用财力的供给水平。因此在开展预算审查时,要重点分析在预算收入中,税收为多少?在税收总量中,工商税收为多少?占比是否合理等。如出现工商税收占比过低或者是非税收入占比过高时,要全面审查地方现行的各项收费政策及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因随意制定收费标准、搞乱收费乱罚款等而导致非税收入非正常性增加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制止;三要认真分析预算收入构成情况。在对预算收入进行分析时,要全面了解预算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安排当年收入时,财政供给保障程度如何,自身组织收入状况如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结合财政供给保障状况及单位和部门自己组织收入状况,判定其所形成的收入能否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能否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分析,也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财力分布状况,为合理安排和编制预算,公平、公正地搞好财力分配提供依据。
二、重点做好对预算完整性的审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对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在开展预算审查工作时,不仅要做好对公共财政预算审查工作,还要做好对国有资本金、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审查工作。地方人大在对财政预算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时,要在做好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政府全口径预算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注重做好对利用政府性资源所形成收入的预算及公正使用监管工作。要坚持做到从严把关、防止地方财力在预算编制时搞“体外循环”。要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凡是利用政府性资源所组织的相关收入,都应该进行全面清理归类,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笼子”,统一交由地方政府安排分配使用。真正做到所有权、支配权、监控权在政府,不能把利用政府性资源所组织的收入变成个别单位的“菜园子”或单位的“私有财产”。要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要在现行基数预算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零基预算,特别是对那些利用政府性资源,每年能够收取大量规费、基金、“非转经”或者收取大量类似“代理”、“代办”、“代征”等手续费和服务费的单位,要对其收入和支出进行全面清理,在考虑其工作成本支出的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核定其支出定额,防止宝贵而有限的政府资源被部门“挤占”或“挪用”。
三、重点做好对预算的公平性审查。公共财政预算应尽可能让各单位、各部门乃至社会各个层面均等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财力分配标准的制定上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人为地制定特殊标准,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本区域内人与人之间分配额度相差悬殊,导致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在资金额度的分配上,要从严把住关口,坚持做到依法依规、合理科学。在对财政资金的安排分配上,无论是政府财政部门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义务有责任有权力把好公平公正分配的关口。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以参照某项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倾斜,但不能过于“离谱”,做到既要控制财力分配总量,也要确定最高人均限额。要处理好政府给钱与单位办事的关系,强化政府督导的权威作用。要坚持做好“政府交办”、“政府分办”和“政府督办”工作。对政府交办、分办、督办的工作,相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不能把职责内应该办理的事情与政府给线多少相挂钩。也不能把一些本属单位职能必办的事情变成政府给钱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的“政府买办”,在社会上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觉。久而久之,人们遇事想到的不是公平,而是怎么想法子找油头、借机向政府“争取”额外的好处。
四、重点做好对预算的绩效性审查。地方人大在财政预算进行绩效性审查时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结合资金安排去向,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研、走访项目区选民和群众,全面了解掌握当地民众的反应审查其资金安排是否可行、运用是否有效,然后决定是否批准;二是要全面了解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本地承受能力,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着贪大求洋的形象工程;三是要认真审查筹集渠道是否合理,防止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的现象发生;四是要结合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情况,着重审查各项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做到跟踪问效与跟踪问责相结合,权力、责任、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统一。并以此来促使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既要合理用钱,也要注重效果,同时对使用结果负责。要通过财政预算的绩效性审查,确保政府性资金在使用安排上决策科学、管理规范、运用高效、精准节约,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重点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合规性审查。开展对财政预算的合规性审查,要坚持做到四个相符合:一是要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符合。要着重审查在收入的组织和支出的安排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防止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支出安排事项;二是要与本地行之有效制度规章相符合。对本地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要予以高度关注,着重审查其是否存在着置行之有效的相关规章制度于不顾,而擅自安排一些与之相抵触的支出事项;三是要与人民群众所愿、所盼及改善民生相符合。对合规性审查,除了审查其符合法律规章外,还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民意,促使政府财政部门在对相关资金的安排时,做到有所侧重、有所针对,切实把有限的财力用在解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群众关切的重点、热点、难点及焦点问题上,防止在分配资金时产生“锦上添花”现象,真正做到“雪中送碳”,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财力用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努力把为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解决好,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四是要与人大在以往审查时所提出的需认真整改的相关意见建议相符合。地方人大在对预算进行审查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不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对地方有关制度的执行和运用,其所提的意见建议针对性较强,加之其符合现实情况,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要督促其严格按人大所提的建议意见及批评,认真做好整改及落实工作。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合规性审查就是在于督促政府在安排有限的财力时,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而达到科学、合理、节约、高效、公平、公正之目的。(宜城市人大常委会 李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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