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说不!

01.02.2021  16:10

身处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更多的威胁。网络平台上频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等现象,此类行为不仅在网络环境中形成不良风气,更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因此,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开创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是法律与时俱进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体现,蕴含着法律对人民权利充分尊重和保护的价值理念。

数字化时代,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风险上升,《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且扩张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内涵。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泄露个人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等当面。对此,轻者可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可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之地,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逾越法律红线,我们要坚决说“”,要保持明辨是非的能力,决不能肆意妄为,保持谨言慎行,避免以身试法。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