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违法“老赖”要主动出击

27.10.2016  20:23

  关育兵

  10月25日,郑州市交警支队对多次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车辆进行通报曝光,交通违法次数超过30次的货运车辆共97台,交通违法次数超过100次的私家车共147台。警方表示,这些车辆长期拒不处理交通违法,如不尽快处理,警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月26日《河南日报》)

  道路交通违法,往轻了说,是影响交通秩序;往重了说,是影响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处理交通违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缴纳罚款,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缴纳罚款,让驾驶人接受教训,改正不良的驾驶习惯,成为文明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很显然,逾期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理,这样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相当于“潜伏”在道路上的“定时炸弹”没有拆除。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只有对违法者加以处罚,才能以儆效尤,形成正面导向。如果违法者受不到惩戒,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也难以引导更多的人遵守规则。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

  俗话说,虱子多了不咬人。对于交通违法者来说,也是如此。一次两次交通违法,会引起心理的不安。违法的次数多了,反而会觉得无所谓了。从报道来看,一辆货车,交通违法未处理次数达294次,居货运车辆交通违法榜首;一辆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次数达730次,居私家车交通违法榜首。如此惊人的次数,很难说没有这样的因素。

  故而,对于长期拒不处理交通违法的车辆,必须主动出击。目前,许多地方在交通违法的处理上,是以年检为期;在车辆年检时,必须处理完交通违法,才能获得年检标志。这样的做法,有人性化的关怀。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也可以双限呢?即一年内未达到一定次数,可以年检时一起处理;但若达到一定次数,必须及时处理呢?如此,是不是更有利于发挥处理的作用,也能避免陷入“养猪理论”的困境呢?对于逾越期限的违法车辆,更需加大打击力度,在进行充分告知后,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唯有如此,才能让交通违法“老赖”接受教训。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