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施行 流浪儿回"家"路有多远

11.12.2014  10:45

  湖北日报讯(记者 杨麟 胡蔓 通讯员 魏丹)12月1日起,《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暂行办法,新《办法》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纳入到寄养范围,同时提高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新《办法》实施后,记者走访了湖北省武汉、荆州等地救助站、部分家庭及民政部门。据了解,湖北省目前还没有开展流浪儿童家庭寄养,给流浪儿童一个温暖的家,还面临诸多待解的现实之“”。

  新政,一切从孩子出发

  “寄养不同于收养,它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孩子监护权在福利院;而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则是其养父母。”昨日,谈及新政,武汉市救助站负责人刘勇做了如此清晰界定。

  按《办法》规定,民政部门为寄养家庭提供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等费用。一旦寄养儿童被依法收养(被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或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家庭寄养关系就将解除。

  刘勇认为,新《办法》一切都是从孩子利益出发,细化了寄养程序,提高了寄养门槛。如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新《办法》还多了一些人性化的提法,比如“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等。

  目前,湖北省武汉、荆州的流浪儿童较多,武汉每年救助2000人次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浪孩子约有30名。荆州市每年救助流浪未成年人400余次,目前有十余名流浪儿童滞留救助站。

  面对寄养,爱心家庭有隐忧

  “与福利院的孩子不同的是,流浪乞讨儿童受到的心理伤害往往十分严重,普遍存在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荆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向云说,“这对寄养家庭的要求就会很高”。

  而面对寄养,许多家庭则表示有隐忧。他们很愿意为流浪孩子奉献爱心,但对寄养却面露难色。

  由于儿子意外伤亡,一直考虑收养孩子的王女士说,寄养不同于收养,一旦流浪儿找到父母,往往会离开寄养家庭,这对寄养家庭父母来说将又是一次心理伤害。已有一个孩子的武汉李先生担心,流浪孩子可能会对家里孩子产生危害。

  向云认为,家庭虽然是孩子成长的最好环境,但对许多流浪孩子并不适合,因其流动性大,许多还患有智障等残疾,需要专业医生看护,集中供养可能更利于这些孩子恢复。

  “类家庭”探索初见成效

  虽然湖北省还没有开展流浪儿童家庭寄养,但“类家庭”的探索却已悄然进行。

  去年11月,武汉市救助站与市民政学校联手创办了湖北省首家流浪未成年人学校——楚星班。今年9月,省民政厅将全省各地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流浪儿童集中到楚星班。省民政厅还专门聘请教育专家和专业社工编写教材,帮助孩子们提升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矫正行为方式。楚星班还专门配备了计算机教室、发泄室、文艺室、多感官训练室。迄今,已有510名流浪未成年人在这里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

  而早在8年前,荆州市也开展了流浪儿“类家庭”寄养探索。该市救助站在社区建立了一个模拟家庭生活方式的“类家庭”——民政部门为流浪儿童新建社区房,供他们长期居住,并聘请专人照料,充当“父母”角色,该市的民主街小学则免费接纳流浪儿童入学。

  蕾蕾是荆州市救助站里的一名12岁女孩。现在,她和另9名流浪孩子被安排到了胜利街文星楼社区,每周一到周五,他们和志愿者妈妈一道在社区房居住,周末则回到救助站。

   流浪孩子回“”还要多久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理学专家成敬介绍,在国外,家庭寄养是比较成熟的福利保障措施,但也还需要完善。她建议,对流浪儿童家庭寄养前要开展评估,根据孩子的情况选择匹配的寄养家庭。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在寄养达成后,对孩子提供持续心理跟踪辅导,对家庭给予关注,及时解决双方磨合中的问题。

  刘勇认为,流浪儿救助应因人而异,相关部门要对寄养家庭进行专业培训。

  省民政厅介绍,目前湖北省流浪儿童家庭寄养的工作细则还在修改完善中。细则出台后,将尽快启动这一工作。

(责任编辑 肖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