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04.11.2014  10:36
 

  2014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流转监管的重大举措。《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通知》。

  通知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乎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建设“美丽湖北”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别要加强乡村基层干部和林农的宣传学习,让广大林农和涉林企业熟悉了解《条例》内容,用《条例》规范、指导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通知要求,要抓紧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到位工作。明晰林地产权,做好确权发证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林改“回头看”,完成扫尾工作。各地集体林权明晰,权属无争议,林权登记发证没有到位的,要抓紧登记发证到位工作。对不便确权发证到户的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可以采取均山均股到户;对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发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到户。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市场主体依法投资林业。对流入方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要引导森林资源规范有序流转。各级政府要引导森林资源规范有序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不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农民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制度,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健全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秩序,依法处理流转纠纷,为林业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通知要求,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林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投资发展森林资源培育、林下经济、生态休闲和养老、种苗花卉、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和林业碳汇。鼓励发展林业生态休闲业,依托森林景观资源,兴办“森林人家”。清理和规范行业准入限制,保障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创新林产品流通模式,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社、订单式经销体系。积极引导林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探索建立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社、综合性合作社。通过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社会化服务。

  通知要求,要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延长贷款期限。推广“免评估”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花卉、竹林抵押贷款,完善“林权证﹢保单”抵押贷款模式。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林区设立林业金融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林业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特别是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协助金融机构搞好林权抵押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通知强调,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把森林资源流转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实现森林资源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保障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森林资源流转而发生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林权登记质量。(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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