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05.07.2016  09:48

  7月4日上午,荆门市召开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原则通过了《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张依涛同志充分肯定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他要求,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一是要把好存量关,加强对已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时做好废止、修改等工作,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二是要把好增量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做好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各个环节工作,事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文件要进行听证;三是要把好执行关,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确保出台的政策得到落实,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针对工作中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从制定机关、所规范事项、文件名称、对内对外效力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和审查的有关要求。同时,《办法》总结多年来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工作经验,对前置审查、异议审查、后评估等三种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细化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荆门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荆门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强化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今年3月,荆门市被省政府法制办确定为全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市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门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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