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守住公平正义最后关口 聚焦司法体制改革之二

04.10.2017  10:05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审判,作为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的程序,是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

  2016年9月起,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我省在武汉、黄石等地启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法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改革的“”与“”中,筑起守护公平正义的铜墙铁壁。

  推进庭审实质化,从“审卷”向“审人审事”转变

  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庭审虚化曾是一大顽疾。“庭审功能作用能否发挥,直接关系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说。

  证据是诉讼之王。根据法院审理需要,让侦查人员、鉴定人及证人出庭,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获取过程合法性,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今年5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时,首次在刑事案件二审庭审中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上诉人刘某因醉酒驾车,被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公安机关提取刘某血液检测样本时制作的《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有明显涂改痕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为查明事实,二审法庭要求侦查人员韩某和鉴定人王某出庭作证。经过质证,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警方提交的《登记表》和鉴定人出具的报告由于工作不细心,的确存在瑕疵,但现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侦查机关提取的刘某血液样本真实可信,依法应予采信。

  “如果侦查人员和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本案就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无罪。庭审辨明真相后,法庭依法对刘某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翀说。

  围绕“庭审实质化”目标,我省法院依托科技法庭,运用多媒体手段对刑事案件各类证据进行充分举证,逐步扩大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范围,落实出庭保障机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试点法院,启用证人隐蔽作证和远程视频作证系统,对身份敏感的证人用技术手段对其图像、声音进行处理,充分保护证人安全,证人出庭作证率大大提升,基本实现了从“审卷”到“审人审事”的转变。

   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改革前,传统办案模式呈现出以侦查为中心的状态。“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不管公安的饭是夹生还是糊了,检察院端上来,法院就得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姚莉说,改革后,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采信,而是要把证据拿到法庭上通过质证的方式,来确定它的合法性与客观性。所有程序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证据,一律被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9月1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发生于16年前的命案。2001年1月23日,阳新县排市镇泉山村石盘组村民明某勇因琐事将同组村民明道家用石头砸伤,致其不治身亡后逃往外地,16年后才被抓获归案。

  庭审当天,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前,针对庭前会议上未达成一致的证据合法性争议,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提前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并针对辩护人对关键证据提出的疑问,要求三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更加精准,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明某勇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三项规程”(即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和法庭调查规程)试点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我省唯一试点法院。“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毒果’,经过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出示、宣读,作为判决的依据。”黄石市中院负责人介绍,黄石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试点,按照“三项规程”审理案件35件,其中2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源头上防止了冤假错案发生。

  法庭质证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不断强化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意识。

  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刑事办案规范化,要求民警在规范的办案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笔录次数、内容、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三一致”。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引导和审前过滤作用,2015年以来经审查,排除非法证据134份,有效防止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

   真相越辩越明,将争议解决在法庭

  法庭是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场所。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一环。

  2016年10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开庭前三天,武昌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等问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确保庭审集中有效解决实质性争议。

  庭审中,审判长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组织双方采取“一证一举”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展开激烈辩论,展现了高水平的法庭辩论质量与效率。

  经合议庭评议,武昌区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吴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控辩平等’是庭审的基本特征,法官居中裁判,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保证辩控意见发表在法庭,争议解决在法庭。”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耕表示,法庭在查明事实后,还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当庭宣判成为司法常态,避免审判分离、久拖不决。

  围绕“审判”这个中心,瞄准诉讼制度的短板,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速裁、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律师权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协调配合,形成了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确保无罪的不受处罚、有罪的人受到追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杨康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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