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工商注〔2014〕72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我省开始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属于应当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的责任主体。
二、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的具体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
2014年3月1日后登记或变更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由公司负责公示。2014年2月28日前登记或变更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按最后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三、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方法:登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egs.gov.cn)“信用信息公示”模块或直接登录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进行身份认证、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信息公示申报”页面,即可填报公示信息,并确认提交。
四、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时限要求: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应自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章程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应自公司收到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公司负责。公司自主公示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应与公司章程记载相一致;公司自主公示的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应与公司实际收到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情况相一致。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现公司公示虚假信息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