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实习期间遇车祸身亡 单位学校被判赔10万

12.09.2015  17:10

  法制晚报讯 在校生小明(化名)与母校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和尚品佳美公司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谁知在实习期间遭遇车祸身亡。小明父母将学校和公司两股东诉至法庭索赔92万余元。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实习单位赔偿小明父母9万元,学校赔偿1万元。

  2012年7月18日,黑龙江商业学院的学生小明与该学院和位于朝阳区的尚品佳美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尚品佳美公司支付小明工资并提供住宿。

  8月10日当晚,公司部门经理带领部门员工聚餐,然而在返回的路上,小明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飞,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小明的父母遂将尚品佳美公司两股东及黑龙江商业学院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92万余元。

  小明的父母表示,在小明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实习公司应为学生办理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不能办理上述保险,该公司应在实习学生发生意外时比照工伤的标准予以处理。

  被告两股东李某和杜某辩称,该公司与黑龙江商业学院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书中没有小明的签字,“小明属于在校生,与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只是提供实习场所,没有赔偿义务。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且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与公司没有因果联系。

  黑龙江商业学院辩称,小明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所以协议书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在其工作时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偿。“而且协议中要求实习公司为学生办理保险。小明已成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明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已经参加了实习,公司也向其支付了工资,应认定协议有效。由于未办理保险,无法参照工伤标准处理。对此,尚品佳美公司、黑龙江商业学院有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尚品佳美公司两名股东李某、杜某赔偿原告小明父母9万元,被告黑龙江商业学院赔偿原告1万元。

(见习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