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男子拒付停车费还打伤保安

02.03.2015  18:24

        (来源:荆楚网  编审:程勇)去年2月,市民张某驾车欲从城区某商场专属停车场出口处驶入,保安当即上前劝阻,但张某强行驶入,保安只得递给他一张停车卡。 

          一个多小时后,张某驾车离开,停车管理员要求其出示停车卡时,张某称没有停车卡,也拒付停车费。管理员称,如果将停车卡丢失,需要赔偿一百元的工本费,双方遂发生争执,僵持不下。此时,保安主管田某出面调解。调解中,张某及车上友人情绪失控,对田某大打出手,田某头部及面部出血。随后,田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I级脑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7月,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田某住院期间所发生医疗费、工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出院后,田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工伤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晚上是和朋友一起到该商场处消费,消费完后管理人员要求出示停车卡,但当时自己认为没有给停车卡,所以无法出示,管理人员就要求赔偿100元的卡钱,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挑衅在先。 

        张某还辩称,当时只是踢了原告一脚,没有打原告脑袋,原告脑袋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且田某起诉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误工费用,原告所在的单位已经支付过了工伤费用,自己不应支付。本案是由原告自己挑起的,原告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西陵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原被告因停车卡问题发生争执,驾车人情绪激动,对原告动手,踢打属实。原告辩称未动手及辩称只踢了一脚与伤情不符,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对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田某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但不影响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侵权法》第8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张某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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