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治污首次实施“按日计罚”

16.12.2015  15:33

  12月15日,记者从宜昌市环保局获悉,宜昌一公司因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被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受到罚款处罚,因该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这是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例“按日计罚”的环境违法案件。

  据悉,10月8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10月12日,宜昌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若拒不改正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11月2日,宜昌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820元。11月10日、12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暗察发现,该公司仍存在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宜昌市环保局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采取“六个一律”处理,即:对适用行政拘留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按日计罚;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应当强制制止的,一律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生产设备;对超标排污行为应当限产停产的,一律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改无望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或关闭。

  据统计,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环保系统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0余起,其中行政处罚84起,查封扣押2起,限产停产整治5起,提请政府关闭企业30余家,涉嫌行政拘留移送34起,共计拘留8人,按日连续处罚1起,涉嫌刑事犯罪2件。日前,市环保局还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宜昌市环保部门表示,按新《环境保护法》,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出重拳、零容忍,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升势头。

  记者还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起,宜昌市环保局所有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均在市局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市政府“中国宜昌”网也已链接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宜昌市环保局的这一做法,受到上级环保部门的充分肯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记者杨婧)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