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8月施行

30.07.2014  11:38

  记者昨日从宜昌市城管部门获悉,《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范围、部门职责、防治规定及处罚措施等,重点对全市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裸露泥地、工业企业货场及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和管理要求。《办法》的处罚规定涉及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扬尘污染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建设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是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物料堆放等活动及裸露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园林绿化、房屋征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应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办法》施行后,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自8月份起,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每月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活动。发现的有关问题将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整改,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