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查处首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涉刑案件

07.03.2016  17:47

  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徐某某、苏某某、林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并下达《刑事判决书》,对犯污染环境罪的3名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宜昌市第一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涉刑案件。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苏某某、林某某协商,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提炼铝锭获利。2015年9月14日上午,当阳市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庙前镇长春村三组一处浓烟滚滚,焚烧废物”,群众反映呼吸有不适感。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

  经鉴定,现场查获电子垃圾浸出液中检出镉、汞等有毒物质,且超出国家规定的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属于有毒物质。焚烧的废物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属危险废物(其危废代码为HW49(900-044-49))。经现场对散落状态的废物(现场装袋3975袋)称重,确定准备焚烧危险废物为119.17吨,当阳市环保局立即对残存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封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当阳市环保局当日将案件移送当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徐某某、苏某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林某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抓获,当月25日被拘留。同年10月16日3人被逮捕。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开局之年,为严格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宜昌市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出重拳、出组合拳,让长出牙齿的环保法律真正咬痛环境违法者。2015年全年,全市共计处罚企业112家,共计罚款396.39万元,其中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34起,行政拘留9人;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起,刑事逮捕1人,判刑3人;查封扣押2起,限产停产整治5起,提请政府关闭企业36家,按日连续处罚1起。(宜昌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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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