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局推行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不准”

27.12.2016  18:44

近日,宜昌市局组织执法人员签订《规范执法行为承诺书》,承诺在行政执法中严格做到“十必须十不准”。即,现场检查必须规范有序,不准出现一人执法和制服便服混穿,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按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不携带执法文书和其他执法装备等问题。发现线索必须先立案再调查,不准出现先调查再立案,超期立案,无立案号就调查等问题。强制措施必须先报批再实施,不准出现先查封(扣押)再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而不审批,超期查封扣押等问题。扣押、罚没物资必须依法依规保管,不准出现扣押、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必须具备法定情形,不准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准出现不执行、变通执行、打折执行、擅自变更执行等问题。案卷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出现材料遗失、材料泄密等问题。涉嫌犯罪必须依法移送,不准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借故拖延移送等问题。结案程序必须一步不漏,不准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行不到位、申请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处罚信息必须依法公开,不准出现不公开(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除外)、选择性公开等问题。

(信息来源: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