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出台《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

18.09.2015  17:58

  为规范宜昌市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宜昌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出台了《宜昌市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强化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管理、考核激励,促进尽职履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依据。

  今年来,宜昌市司法局抢抓“三万”活动机遇,按照“高点谋划、高位推进、高标落实”的工作思路,强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农家”活动,大力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宜昌市1591个村(社区)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实现了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有效提升了村(社区)法治建设水平,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

  为巩固工作成效,提升管理考核绩效,建立农村(社区)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律师协会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出台了《宜昌市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对全市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主体、聘任条件、基本职责、聘任程序、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及程序、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

  一是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即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热心社会公益事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受过本行业处罚、处分,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职责。即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村(社区)干部、群众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并培养一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对村(社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指导村(社区)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支持;指导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程序。自愿协商程序,村(居)委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愿协商,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法律顾问人员;推荐协商程序,对村(居)委会没有法律服务机构意向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推荐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村(居)委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10天内,要将合同报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是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内容。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日常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由村(居)委会负责法律顾问履责情况日常考核工作,村(居)委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分别做好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记载和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做到专人记载、一事一记、及时记载。

  五是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及其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法律服务人员因法律顾问工作造成农村(社区)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凡考核不称职的法律服务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同时由村(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扣发当年50%法律顾问费用。(饶先华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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