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当庭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14.12.2016  13:03

12月2日,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三审判团队朱珊法官当庭调解了原告罗某与被告安陆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安陆某公司当庭补偿原告罗某3000元,双方非常满意。

原告罗某于2012年11月18日与被告安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采购工作,至2016年8月25日原告离职。原告罗某认为被告虽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未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规缴纳,根据市社保局下达的《个人差额补退通知单》,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需补交的社保差额5537.63元。

安陆市法院民商事第三审判团队受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审理。被告安陆某公司辩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补缴,应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劳动部门下达的《个人差额补退通知单》亦无合法依据。庭上朱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道理、明法理,解心结。原、被告双方被朱法官严谨的法理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所信服,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兑现,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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